变性人为与男友共结连理 挑战政府結婚权

2011-10-13  

      香港文汇报讯 变性人W小姐為争取与男友共谐连理,挑战政府争取婚权,惟去年被判败诉后仍怀著一颗恨嫁的心,再接再励上诉,指原审法官用40年前的案例解读当代法例,认為自己身份证性别既已换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样与男性结婚。高院原讼庭去年10月判W小姐败诉,裁定《婚姻条例》裡面:「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生為男儿身的W纵然在医管局评估后完成变性手术,连身份证的性别也改為「女」,但在《婚姻条例》裡仍属「男」,无法与男友註册结婚。

  用40年前案例 忽略医学进步

  代表W上诉的资深大律师戴啟思指出,事隔1年,W对结婚的盼望未有动摇,原审法官解读条文时,根据40年前的案例去用染色体划分性别,但忽略今日医学进步,足以令跨性别人士透过手术转换性别,亦已有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准许变性人结婚,香港法庭对於有关条文的解读应反映当代社会情况。W的身份证性别已改為「女」,在本港办其他事务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独註册结婚时,却被要求跟随出世纸的男性身份,出现不一致,也令她无法享受《基本法》赋予居民的结婚权利。


■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Joanne(左)旁听后批评政府无稽。

  不过,上诉庭副庭长邓国楨质疑,《婚姻条例》之所以写明是「一男一女」,背后理念或是婚姻会带来后代,但变性人却没有生殖能力。

  W一方多次强调本案只争取变性人可按其新性别结婚,与同性婚姻等议题划清界线。但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反覆强调,若判W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对其他法例也有深远影响。政府一方又指,根据出生时的生理性别去划分男女,是因為婚姻著重夫妇生育下一代的能力。此外,政府指出《婚姻条例》曾於2005年作出修订增补,但都没有触及变性人婚姻问题。

  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Joanne旁听后批评政府无稽,身份证并非只為方便生活所需,她又称此案代表性意义大於输赢,估计现有5千至1万名的跨性别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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