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议修规打击网上侵权 分享电影可罚款判刑
2011-06-07 微信红包微币天天送,关注微信号: hkziyouxing (长按左边红色字复制)获取福利和最新香港购物优惠折扣信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订明版权持有人享有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其它人士未获授权,向公众发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电子模式传递),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港币,下同)及监禁8年。但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等享有豁免。而法庭可因应情况,就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判以额外赔偿。修例建议将于今天刊宪,6月15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香港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昨日表示,政府按2009年11月向立法会提出的建议为基础,提出是次修订建议。他强调,政府审慎地评估条例草案的影响,在加强保护版权的同时,亦能维持网上信息自由流通、保障个人私隐,以及为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区内互联网枢纽提供有利环境。条例草案亦创造条件,让版权拥有人与网络服务供货商加强合作,打击网上侵权活动。
仅版权持有人有权传播
条例草案建议,只有版权持有人享有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余人士把受保护作品发布牟利或传播,程度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则属违法。但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则获版权豁免。
条例亦建议,为网上论坛等互联网服务供货商设立“安全港”,只要遵从订明的条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或阻止,则毋须负上法律责任。为配合“安全港”的设立,政府会制订非法定实务守则,鼓励供货商打击网上盗版活动;同时服务供货商暂时复制版权作品亦获豁免。
6月15日立会首读二读
至于网民经常把激光唱片歌曲转换成MP3格式,若是自用不作公开发布,则不属违法,否则亦须负上刑责。政府建议,触犯《版权条例》人士,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8年。同时,条例增订其它因素,以协助法庭在处理有关网上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考虑判予额外损害赔偿。苏锦梁表示,这项建议可避免版权拥有人在证明实际损失时所遇到的困难。条例草案将于今天刊登宪报,经两轮公众咨询后,6月15日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